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级,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将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划分为若干传力树。
二、传力树中各种构件的评定等级,可分为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两类,并应根据其所处的工艺流程部位,按下列规定评定:
1、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的评定等级,应在各自单个构件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按其所含的各个等级的百分比确定:
(1)基本构件:
A级含B级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
B级含C级且不大于30%;不含D级;
C级含C级且小于10%;
D级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10%。
(2)非基本构件:
A级含B级且小于50%;不含C级、D级;
B级含C级、D级之和小于50%,且含D级小于5%;
C级含D级且小于35%;
D级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35%。
2、当工艺流程的关键部位存在C级、D级构件时,可不按上述规定评定等级,根据其失效后果影响程度,该种构件可评为C级或D级。
三、传力树评级取树中各基本构件等级中的*低评定等级。当树中非基本构件的*低等级低于基本构件的*低等级二级时,以基本构件的*低等级降一级作为该传力树的评定等级;当出现低三级时,可按基本构件等级降二级确定。
四、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的评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含B级传力树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传力树;
B级含C级传力树且不大于15%;不含D级传力树;
C级含D级传力树且小于5%;
D级含D级传力树且大于或等于5%。